看似“几乎”的内容在维权时会带来“更糟糕”的结果。
今天一份“辞职报告”又写了三个字,并在微博热搜索上贴出了赔偿公司2.9万的话题,引起了众多网民的热烈讨论。

据2021年3月《工人日报》报道,在辽宁省大连的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工作的彭晨宇决定辞职,因为企业已经五年没有涨工资了。
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该报告是根据从互联网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本末尾写着“请给出说明”。
同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5月20日,他接到法院传票:企业以旷工为由起诉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大连市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的“请给予指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雇主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员工离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辞职文件,并学会“堵漏避坑”。
写下辞职原因和补偿金额,仔细使用“申请”、“指示”和“请求”三个词,敢于提问,并仔细签署标准条款。
对此,网友纷纷发表评论:
没有温度的企业注定走不长
请求指示是错误的。最好直接通知
雇佣时,公司是否就辞职相关事宜进行了报告或培训
辞职报告是一份通知,而不是请示。
为什么,我在辞职前必须咨询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