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新能源汽车,但汽车充电已成为一大障碍。因此,在满足安装条件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固物业,并协助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近日,四川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也在审理中《民法典》实施后,崇州法院受理了第一个涉及绿色原则的案件。
在本案中,杨先生是崇州市一个社区的业主。2021年7月,他购买了一辆“宝马”牌新能源车,希望在他购买的停车场安装一个新的充电桩,并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8月6日,物业公司发给他。《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然后安装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然而物业公司不允许安装人员在建筑物电容已满的情况下将电源连接到配电箱。
双方多次谈判失败,杨先生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是本案车位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本案车位物权的相关权利。由于购买电动汽车需要在涉案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未危及建筑物安全或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作为本案涉及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配合和担保义务。
最终判决是该物业公司与杨先生合作完成安装。一审判决后,该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