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老人自制的泡菜售价9元,但买主要求1000元。消费者是否有法律依据要求赔偿或涉嫌勒索?
自制泡菜网上销售9元
买主向该男子索要1000元
临近“315”,由于“专业打假球”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网上卖9.9元泡菜买主索赔1000元”的问题在互联网上引起了极大争议。
这起事件源于林某3月1日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一段视频。在视频中,林某的父亲被告知,自制泡菜被索要1000元。
目前,该视频在该平台上有7万多条喜欢的内容和4000多条评论,网民们对老年人的体验表示同情。

昨晚,派对结束了短视频公开回应此事,并披露了事件的具体细节。
根据林某在视频中的描述,买家抱怨泡菜是三无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必须退货、退款和赔偿1000元,并在收到款项后撤回诉讼。

林某认为他遇到了一个职业哑巴,说他不会给钱,并说:
“冒着打假之名的黑帮,你的良心在哪里?如果你这样谋利害人,你的良心难道不会受到伤害吗?如果我把它交给你,成千上万的人也会遭受同样的痛苦。”

随着活动的不断发酵,该活动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广泛讨论。目前,公众舆论几乎是片面的。
网友们在对老人表示同情的同时,也质疑买家是一名职业哑巴。一些人认为,在专业造假者的旗号下购买假货和索赔实际上是变相的敲诈勒索行为。
卖泡菜的人不公平吗?
在这起事件中,消费者的索赔行为是为了依法维权,还是专业打假者敲诈瓷器,关键是老人家自制的泡菜是否属于三无产品?你需要在确认身份后出售吗?
对此,一些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规定: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购买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贴标签的,必须包装或者贴标签后方可销售。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应当按照规定在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明;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事件,林某家自制的泡菜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是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产品)。虽然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仍然需要做出产地、生产日期等基本标记。如有必要,还可以对农产品进行一些专业资格考试。
因此,买方的索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如果买方是以获利为目的,以1000元赔偿打击假冒,这种行为实在不值得提倡。
专业造假者还是专业敲诈者?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索赔人是一些农民,他们缺乏一些基本的商业食品法规,无意中给造假者带来了机会。
早在去年12月,“网上自制香肠十次申报”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涉案方是四川的一个猪肉摊主。他通常在网上卖自制的培根和香肠。春节前夕,一位山西网友看到他的声音,主动联系他购买2000元香肠。
后来,猪肉摊主被买方起诉,因为他的香肠是预先包装的食品,没有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他提出了一项退款和十项赔偿的索赔。
最后,法院裁定,它将不支持原告-买方关于被告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的主张。被告被责令退还原告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的通知,该事件的原告买方之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费赔偿的案件,而买卖双方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显示,买方在了解被告制作香肠的过程后,提前购买了2000元当地香肠,双方还沟通了是否包装,解释被告出售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标签。
这起案件的判决也被大多数网民视为“支持”本地特产网上销售的案件。因此,舆论支持“泡菜案”中的老年农民是合理的。
正如罗翔曾经说过的,法律只是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宣传他守法,那么他很可能是个人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