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近日通过的一则《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引起关注。未经消费者同意投入快递柜,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取快件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快递业最基础的规则。这点常识本不需要反复强调,但架不住现实凛冽,问题几乎无解。时至今日,智能快递柜仍是许多快递员的“偷懒神器”,他们不提前打电话征求意见,而是往柜里一扔,短信通知了事。
当“不经消费者同意”成为潜规则,不仅给客户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还会延伸出一系列风险。典型就是丰巢快递柜“二次收费”事件,人们纷纷质疑,送货到家本来就是快递员职责所需,消费者为什么要为他们的失职买单?而对此,各地邮政局除了表示“必须征求收件人同意”之外,似乎也拿不出更好的办法。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本太高,也不现实。
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如此孱弱,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保护力度有限。《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这里用的“应当”,虽然是一种肯定性语气,但太过宽泛,没有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制约。这或许导致了规定效力有限,许多人干脆视而不见。
这次厦门新规的特殊之处,就是在如何“应当”上迈出了一大步,通过具体直接、清晰有力的规定,使得“应当”有了实质性的内容。譬如只要不征求同意就能被罚款,这将对企业和快递员形成倒逼作用。
厦门出台条例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也比较有示范意义,值得各地借鉴学习,推广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