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商标被撤销之后如果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且是在注册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的,商标局对其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不予核准。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遇到这种相同或相似商标也不予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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