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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对于没有购买单位住房的职工居住单位房屋价格有什么规定吗:没有在“房改”时参与者继续按公有住房管理。建议向本地房地产管理局咨询。
《湖南省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第三章 住房公共环境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共环境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所在区域的清洁卫生、观瞻、绿化、公共空间的利用、交通、安全等。
第八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及其他住户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和改善住宅区的生活环境,房屋管理单位可安排专人进行公共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住房室外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确需搭建的,在不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整体结构与外部观瞻的前提下,经房屋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住房要自觉维护室内外清洁卫生,不得在房屋的共用部位随意堆放杂物和从楼上向下抛物。生活垃圾必须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和倒入指定的设施内。
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室内及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类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第十一条 住户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对所住房屋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擅自占用和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影响他人的,应自觉纠正;给他人、集体或房屋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管理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住户是本住宅区域内绿化最直接最经常的受益人,人人都有爱护、管理本住宅区域内绿化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区的绿化根据《绿化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所在区域内的住户应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和治安管理规定,确保住宅区域内的交通畅通和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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