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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MOD}、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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