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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因为党委、党总支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党组织。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拿不准”,可以请示上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以他们的答复为准。另外,通常情况下,涉及到党组织需要变更的,会一起批复下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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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的成立黨委的同時,總支自動撤銷的。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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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件事,却拆开当两件事来处理,自然也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上级部门已经批准“撤销党组成立党委”,这本身就包含了当时的“党总支”,原“党总支”随着“撤销党组成立党委”的过程中自然消亡了,要知道该党组是属于和建立在该党总支的基础上的。题主却还要另行行文,再次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党总支”,难道题主想让上级部门“一事两议”?
题主只须在成立党委后,向上级党组织的“汇报函”中,明确的说明“已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党组成立党委的指示精神,成立了新党委,原党总支的工作也一并顺利的转移到新的党委的领导下的各专职部门(含专职人员),顺利的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即可,这样,既落实了“党总支解散后的工作转移问题,做到了“党组织升迁变动工作有序的进行”,也实现了告知上级党组织,已按照指示精神成立了新党委,新党委已经顺利开展工作了”,一次性的完成了题主担心的“两件事(其实是一件事)”。
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办事不但要“听指挥”,也应当“顺应形势,果断处理”才是,切莫“节外生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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