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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不能持有枪支(经过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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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有规定,我国公民携带枪支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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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社会的枪支管理制度是:枪在民手,卫国。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是:枪在国手,卫民。
参见美国宪法 第二条修正案〔1791〕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
第一类是运动用途的各类枪支,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共同签发持枪证;
第二类是列装公检法,军用,警用,维和部队、特勤、警卫等人员的各类军械、警械(如枪支、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在执行任务时,如携带枪支乘坐飞机、轮船等民用交通工具,或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出示的准枪证;由公安部和相关部门联合签发;
第三类是各种民用用途的枪支,由各地省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签发 -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其中的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是不容许拥有和携带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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