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本站内容“对您有用”,欢迎随意打赏,让我们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