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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开出普通 {MOD}销售货物后,购货方要求退货,企业应该收回开给购货方的 {MOD},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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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销售退回的处理怎么做?
购货方可以凭红字 {MOD},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等(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已经付款的 借:应收账款 贷:材料采购###1、部分商品退货的,购货方根据重开的专用 {MOD} {MOD}联,作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商品销售退回,已经确认收入的,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 {MOD}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MOD}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MOD}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MOD}通知单》开具红字 {MOD}.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 {MOD}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MOD}通知单》一一对应. 其次,做好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现金或银行存款) 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负数 贷:库存商品 负数 销售退回,一般是允许抵减当期销项税的;不允许抵减增值税的情况,只有在购买方存在,对于销售方是没有影响的,只需要正常计算增值税应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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