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委书记收钱办事”,这种简单描述虽然具有很强的概括性,但没有具体事实,很难准确地界定其罪名。
所以,只能以笼统对笼统,粗略判断:
1-收钱----非法收取钱物,至少犯有受贿罪,也可能犯有贪污罪、侵吞公款公物罪;
2-办事----需要根据所办理的事项、造成的损失与影响,合理地界定其罪名。
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公职人员收受他人钱物替他人办事大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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