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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感情问题早退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算工伤,依据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
(二)因感情问题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劳动纪律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执行企业的纪律应先服从国家的法律。
(三)如将早退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因早退而应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早退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一旦发生事故,职工受到的损失一般较大,以早退为由否定工伤,既不符合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也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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