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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大陆游牧民族的兴起对中国和欧洲的影响 公元300-400年间,游牧民族开始大举进攻农业文明。中国南北方分裂,称为东晋十六国时期。匈奴人的一支开始从亚洲的北部向欧洲进军,进入东欧地区。生活在莱茵河以东、维斯瓦河以西、多瑙河以北地区的日耳曼各部族被挤压向西、向南迁徙,进入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西欧、南欧及地中海地区。罗马帝国不堪忍受北方日耳曼各蛮族侵扰,公元395年,罗马皇帝为便于管辖,将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个帝国。 东罗马帝国(也称拜占庭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版图包括今天的小亚细亚、巴尔干半岛、及埃及的北非地区。1453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攻陷君士坦丁堡,东罗马帝国灭亡。 西罗马包括西欧、伊比利亚半岛(今西班牙地区)、亚平宁半岛(今意大利)和北非西部地区。
公元476年,在日耳曼各部打击下,西罗马帝国灭亡。 公元5-8世纪,日尔曼的各部族在西罗马的版图上建立新的国家。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大不列颠,成为英国的主要民;法兰克人征服高卢,建立法兰克王国,该王国后发展到整个西欧地区,
843年经《凡尔登条约》分为现代的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西哥特人在西班牙建立了西哥特王国。 日耳曼人是游牧、渔猎部族,文化水平较低。占领罗马帝国后,接受了希腊、罗马的先进文化,包括罗马的宗教基督教。但日耳曼人也保留了自己的特点。
1、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约。(日后的法学家称为“团体中心”,以区别于尊重个人意志,严格保护私有财产,以个人为中心的“罗马法”。)
2、规定氏族全体成员无论居住何地,都必须遵守本氏族的法律,而不必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即所谓“属人主义”。后来,由于属人主义与现实社会矛盾太大,也就是说几个不同氏族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区,却遵守不同的法律,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审判了,于是日耳曼法中的属人主义,逐渐被同一地区的人无沦是哪个民族或国家的,都必须遵守同一法律的属地主义所代替。
3、日耳曼人没有抽象的法规,只有针对具体生活关系规定解决具体案件的规则。一个案件的判决也是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根据,即判例法。 日尔曼文化的“团体中心”观念,是对“以个人为中心”的罗马集权文化的改良,不同于儒家的“君王天下第一”的观念;日尔曼的“属人主义”部族利益的思想,与儒家的“大一统”思想完全不同,使日尔曼各部族珍惜自己的文化,很难被罗马人完全同化。但当时的欧洲也并非完全一盘散沙,天主教教皇的神权,对世俗社会的王权也是一种限制。各国的君主还是一定程度上听命于教皇的精神指导。
所以,罗马时代后,欧洲基本未出现统一的集权大帝国(即使有,也会被短期内推翻),各民族按照既不同的道路,有战争、有合作的持续发展。 西晋到隋朝中国的大分裂(公元304-581)的300年间,欧洲地区也分裂为众多小国。不同的是中国隋代又统一为一个以儒家文化为主的汉族帝国。而欧洲国家分裂后再没有统一,而且不断分裂成更小的国家,成为今天的欧洲众国。中国统一后,将原外来游牧民族的文化影响逐渐剔除,并把进入中原的外族同化为汉人。欧洲相反,游牧民族的日耳曼人扎住了根,并且把自己的文化与原罗马文化宗教融合,成为新的更有生命力的文化。
有些学者把中国的统一性解释为地理原因,其实从地理上讲,中国多高山、大河、高原、盆地,地形更为复杂,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困难,不利于管理。欧洲地势平坦,高山大川不多,反而利于统一。中国的统一性主要原因还是上面提到的文化、宗教因素。中国从来就是世俗社会,儒家思想实际就是世俗文化的代表,宗教在中国人的生活中是调味品。中国的宗教从来就是统治人民思想的工具,帝王对宗教有生杀大权,神权从来没有限制过王权,更别对王权的指导。这一现象在唐朝以后尤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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