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的一户二宅:
未分户另建新房:出于现实需求的需要,在宅基地资源紧缺的状态下,许多农二代会另寻他处新建房屋,待成家立业之后便会与父母分开居住,但户口并未申请分户或申请被拒。依照国家要求,对于类似这种情形形成为“一户两宅”,原则上可以在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过,有一个前提是:集体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
两处宅基地房屋但占地面积未超标:因宅基地面积过小而导致部分农户有两处农房所形成的“一户两宅”,依据其所占面积是否超出当地规定标准,大概可以分为两种处理方式。如若两处宅基地面积加在一起并未超占,则还是允许其参与确权登记。
集体内部买卖而形成的“一户两宅”:原则上,宅基地不允许上市买卖,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村民无异议且通过村委同意的情况下,则两户之间可以私下交易宅基地使用权,而往往也会因此形成“一户多宅”。据悉,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一户两宅”,在不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参与确权登记。
以上情况是可以办理宅基地房产证的。
-
是一户一证。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通知》,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因此,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两条规定共同确定了“一户一宅”原则。
所谓的“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中的“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一宅”,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整块土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则成了两处地了,显然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当然“一户一宅”的目的在于限制农村村民一户在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但是并不限制村民一户拥有两张或者两张以上的宅基地使用证。
如本站内容“对您有用”,欢迎随意打赏,让我们持续更新!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