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首先,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判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保障胜诉一方当事人(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当事人(原告)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若待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再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则很难实现上述目的。
其次,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名下财产可能与案件争议标的物有一定关联或者是将来用以执行的财产,故当事人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并未超出上述范围限制。
再次,财产保全的救济程序较为完善,可以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利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若申请确有错误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赔偿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如本站内容“对您有用”,欢迎随意打赏,让我们持续更新!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