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30日生效,2020年1月29日到期,到现在你还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没有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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