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的“想法”有趣。自己“事先”都并没有承认(或认可)自己存在“经济损失”,却要想从“追赃赔款”中“获利”,题主不感到“有趣”嘛?“如何界定题主也存在“经济损失”的问题”,的确需要题主“给个说法”的。
通常,“事先”不承认,“事后”也是不予认可的。
即便是“作案者自认”是“存在”的现象,多也会因为“题主“事先”不承认(不报案)”,多不予认可的,但的确也有“返还”的情况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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