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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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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没有成立的专门委员会,需要按照程序决定成立。
专门委员会,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换届的时候都要重新选举。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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