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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替老板“把关、管事”,这是老板对该人的“重视”,绝不是容许该人“擅自做主、任意行事”的,这点,题主一定要清楚的。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工地管理的规定,是不容许“70岁以上的人到工地现场工作的”,这是制度性规定,其道理和原因大家都是明白的,就不赘述了。
现在,问题出现了,第一,尽快的解决和安置好受伤工人的救治事宜;第二,尽快的与老板沟通,解决好工地和老板、以及与各级管理部门的相关的“安全规定”的处理办法,尽快的完善相关的后续工作安排;第三,做好工人们情绪稳定性工作,尽快的恢复“生产”,减少损失,追回耽误的“工时”;第四,做好相应的事故检查报告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做好接受处罚的各项准备;第五,与老板协商,解决好“工人工资、个人收入、伤员的治疗费用、工程费用的安排、......”。
按照常理,“代人”管理须“小心谨慎”才是,绝不能严重的违反规定(如引进70岁老人进工地),现在“出事了”,责任应当由“犯事者”承担才是。唉,就看老板的“善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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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伤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认定后费用工伤保险报销或者单位承担 不属于工伤的,费用自己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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