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络层面的“信息”不具有法律效益,因此,无论网络层面怎么说,各个单位该如何操作还是照旧的,同理,也不会有“因为网络层面的说法而出现公司改变自己的行为的做法”的情况发生的。是否“违法”也是“执法机关”才操心的事情。
题主莫“纠缠在那些单位是否违法的说辞”上,而是尽快的想法解决问题才是,尽快的设法拿到自己应得的钱才是“正事”,其它任何情况都是“虚头巴脑”的节奏,不顶用的。
题主应当利用本公司的作用,给甲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尽快的“给钱”才是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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