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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题主直接与当地的“税务部门”联系咨询为妥的,这涉及到“纳税”的问题,非税务部门的回答均不作数的。见谅。
题主的“纳税意识”还是值得赞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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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住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纳税年度”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此,在为外籍人员计算个税前,首先需要区分清楚外籍个人是符合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条件,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针对纳税人居留时间长短做出了免税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区分“累计”和“连续”。累计住满183天,在同一年度内中断可续。如果6年间出现某一年度不满183天,则中断不可续,需要在中断次年重新计算年限。 比如,外籍人士在2019年、2020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均满183天,但2021年仅在中国境内居住一个月,那么连续年限需要从2022年重新计算。 另外注意收入所得的限制条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2、“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任一年度”和“一次”的关系。 比如,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份共有四年,第五年离境超过30天,那么连续年限需要重新计算。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和“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需要同时满足,如果报酬是由境外单位支付的,但是由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这种情形是不能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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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的,在境内居住183天的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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