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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这是因为:1、一般,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2、正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正是基于此作用,档案的保存利用才有价值。3、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学习、工作、生活过程必然会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因此履行保护档案义务是是必要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这样规定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既可有效促进对档案的保护工作,也有利相关保护责任主体,组织或个人依法利用档案,获得现实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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