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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初,性本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 这是中国的圣人先哲几千年前就做出的训示,并且一直为中国主流意识所推崇,但是在西方占据着主流意识的是却是性恶论,奥古斯丁、霍布斯等人认为人在胚胎中就有罪恶,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个人私利,总是力图排斥异己,互相谋算、陷害与残杀,勾心斗角,人与人之间象狼一样。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说,光靠政令与刑法来约束民众,那么即使大众不敢违法乱纪,也会虚应故事,没有真正地建立廉耻之心。所以,儒家轻法制重道德,以德育礼制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强调用礼仪廉耻来教化世人。然礼仪廉耻毕竟是形而上的东西,很难有一个客观有效的判定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有太多的变数,它只能建立在人人向善,个个知耻的前提之下。 在西方,既然承认人性是恶的,那么就必须得设立一套法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西方社会就很重视法制,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每个人的权利责任,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一旦干了不该干的事就会遭到严厉的惩罚。
人的本性是无所谓善恶的,所谓善恶都是后天的社会伦理环境赋予的。之所以说某人是恶的,是因为此人作出了一些不能为社会大多数所接受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是在后天环境影响下形成的,所以不能简单地用性善或者性恶来给人性下结论。 如果非要给出一个人的本性的话,我认为只能是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我认为人性是利己的。但我认为这个“利”不应该单单指物质利益,还应改包括精神利益,包括自己的欲望理念得以实现贯彻、得到他人的尊重与承认等等所带来的精神愉悦。
既然承认人性是利己的,而人的欲望又是千奇百怪、有正有邪,那么对这不可知的人心只有采取最坏的假设,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做出恶行的人自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坚持善行的人也不会觉得受到什么约束。所以,法制应该是切实有效的社会管理方式。
但是仅有法制也是不够的,就像孔子说的“民免而无耻”,如果一个人心性邪恶,天天想着做坏事,只是怯于法律的威严而未有所动,难保哪一天他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甚至当道德沦落,连法制的制定和执行者都开始歪曲法律、牟取私利的时候,法制也就成了进行邪恶的工具。所以道德信仰的确立也是丝毫不容忽视的,它不仅可以减少人们之间的矛盾,降低法律纠纷的数量,最重要的它能够保证法律的正义底线。
所以,合理的社会管理方式应该是以法制作为操作性的主要手段,而以道德作为法制的辅助与配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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