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现实的危险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既遂,而尚未造成现实危险的危险潜伏状态或者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状态均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即是说为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即构成本罪的预备。 2、《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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