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的(四)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本站内容“对您有用”,欢迎随意打赏,让我们持续更新!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