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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民事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打官司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即先由原告垫付,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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