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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情况”涉及到“在多个单位”,“分阶段”依次进行工作的情况。
题主从1993年8月,办理调令手续完成算起,就算在“该单位”工作的最初工作时间计算的起始时间,1994年元月则是“转正定级”的起始时间。
在“1993年8月,办理调令手续完成前”题主仍旧算是原玩具厂的“员工”,仅仅是“以单位借调”的形式到“另一个单位上班”罢了,在这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入后续单位的“工作年限”中,而且由于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等事项,因此也就不能享受“视同缴费”等的“养老保险待遇”了。
具体的情况可与本单位的“人社部门”去咨询为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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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养老保险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我国《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征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等。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预期仍不缴纳的,将被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1.参加工作时间应该以1992年10月计算。
2.你可以收集相关资料提供给人事部门,比如派遣证、工资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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