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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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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资,但是属于收入。纳入个税计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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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Wages,Salary)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在演艺界,某个演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的确有一部分算是“工资薪金”,但许多的其它部分就不应当算是“工资”了,如:应缴纳的税金部分、奖金、利润分成(或提成)等许多的林林总总的“说法”都不能够算是“工资”的。
看看某些个“明星演员”,动辄演出收入过亿或数亿,极大的超过了自己劳动的付出的价值,因此,根本就不是“属于工资薪金”部分,而是资本利益的转移,这须“严厉的打击”的现象。而且大量的“偷税漏税”现象也隐藏在这里面。
因此,不能说“演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就是属于“工资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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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
只是非本职工作外的奖励报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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