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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略)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六、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99.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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