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我屁事,整体瞎琢磨些没用的,不如点杯奶茶看电影。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四年级的学生请假并旷了两节课,被当堂批评并处罚该学生坐在教室最后面的垃圾桶上上一个星期的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教师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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