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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发 票管 理办法 实 施细 则》(国 家税 务总 局令 第25 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 票。发生发 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简 化增 值税 发 票领用和使用程 序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 家 税 务总 局公 告2 014 年第 19 号)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 用发 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认证,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 票联,可将专用发 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 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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