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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履约担保业务是不是融资担保业务:农民工工资履约担保业务不是融资担保业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2、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3、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
4、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5、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6、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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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是的,农民工工资履约担保业务不是融资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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