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二)规定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 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 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以 父母可以指定某几个子女分摊扣除额度 但每个人的扣除额度最多不能超过1000元 扣除总额不能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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