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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税务专管员,把你们改成成品油户,然后在开票系统里面升级开通会有成品油模块。 所有成品油 {MOD}均须通过增值税 {MOD}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 {MOD}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 {MOD}为成品油 {MOD}。 (二)成品油 {MOD}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 {MOD}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 {MOD}: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 {MOD}“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 {MOD}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 {MOD}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 {MOD}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 {MOD}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 {MOD}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MOD}。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MOD}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 {MOD}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 {MOD}、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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