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已经签订永久居住权合同了吗 这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又何必多此一举 去登记居住权呢 如果子女不孝 即便登记了居住权 可能也同样无法安心居住 那么登记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我觉得协议应该这样写:凡是参与购房活动并出钱买房的所有人,先达成一个共同协议,把权利和义务及赡养老人的事情,达成一致意见。在签名这一栏内可以写父母的名字,也可以写所有出钱的人的名字。不论签名没有,但协议书必须人人一份,以备将来继承遗产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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