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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小张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10万元,在汇算清缴时减除15000元后是85000元,可以扣除80000元。
小张妻子自付30000元,减除15000元,汇算清缴可以减除25000元,父母的不能减除,女儿如果是未成年人,自费20000元,减除15000元,汇算清缴时按5000元可以由父母一方扣除,如果是成年人不能由父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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