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A给企业B交了土地出让金, {MOD}写的是A的名头,现在B出售了,新的经营人要当时出让金的 {MOD},因 {MOD}已经被A单位做账了,不可以抽出,所以不可以给他。企业A不可以用出让金 {MOD}复印件入账,如果新单位要出让金 {MOD},A企业可以复印给新单位。
-
税法有规定 1. {MOD}未开出即丢失的 原因: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 {MOD}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 {MOD}丢失或被盗而造成。 处理: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材料要写明专用 {MOD}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 {MOD}退回手续。 处罚:此种情况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预防:购票单位应完善 {MOD}管理制度,加强 {MOD}管理,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 {MOD}安全;税务机关在出现这种情况后,也会加强对购票单位 {MOD}管理的监督。 2. {MOD}开出后才丢失的 处理: (1) {MOD}开出未认证: ①丢失 {MOD}联的处理:使用专用 {MOD}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 {MOD}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 {MOD}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 {MOD} {MOD}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 {MOD} {MOD}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 {MOD} {MOD}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 {MOD}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③丢失 {MOD}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MOD}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 {MOD}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 {MOD}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 {MOD}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 {MOD}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 {MOD}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 {MOD}的 {MOD}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2) {MOD}开出已认证: ①丢失 {MOD}联的处理:使用专用 {MOD}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 {MOD}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 {MOD} {MOD}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③丢失 {MOD}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 {MOD}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 {MOD}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 {MOD}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 {MOD}的 {MOD}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处罚:无处罚。 预防: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 {MOD}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 {MOD}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 {MOD}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 {MOD}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如本站内容“对您有用”,欢迎随意打赏,让我们持续更新!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