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显示: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銎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生产日期、分装日期”的.都应当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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