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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纪国法处理。具体说,国家(中央)层面上,具体依据为《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根据各个省市人大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和纪检部门的规定,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条文不一样,但基本精神差不多。对超生者,一是征收社会抚育费,二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最重可以双开)。 比如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在比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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