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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居住天数应为180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款,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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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否在预缴环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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